回首頁 / 友善連結 / 聯絡我們
 
   
 

請領勞工保險給付須知︰

給付總類

請領資格

應提具證件及各式申請表

本人生育

保險合計滿280天

1.出生証明書正本乙份。
2.會員證、私章
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可下載)

普通

保險當日生效。

1.住院傷病診斷書正本乙份
﹙住院4 天以上始可申請)。
2會員證、私章。
勞保傷病給付申請書(可下載)
勞保傷病診斷書(可下載)

職災醫療

1.診療診斷書正本乙份。
2.會員證、私章。
勞保傷病給付申請書(可下載)勞保傷病診斷書(可下載)
職業傷病調查表(可下載)
雇主或同事出具目擊證明書(可下載)
被保險人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傷害證明書」(可下載)

失能

保險當日生效。

1.診療診斷書正本乙份﹙ 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2.會員證、私章。
勞保局失能給付申請書(可下載)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可下載)

老年

1.保險合計滿1年。
﹙女性55歲。男性60歲﹚
2.保險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者

1.個人戶籍騰本乙份。 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可下載)
2.會員證、私章。

本人

保險當日生效。

1.死亡診斷書正本乙份。
2.戴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騰本乙 份。
3.會員證、私章。
﹙本人死亡須帶受益人印章﹚。
勞保本人死亡申請書(可下載)

家屬

注意事項︰申請各種給付方式。﹙須檢附各銀行、郵局存摺帳號封面影本乙份或本人親自前往勞保局領取﹚。




申請老年給付資格 ﹙詢問年資明細﹚23961266轉3111

資格

男性 女性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
滿六十歲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
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

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
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
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五﹚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危
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資之工
作合計滿五年等年滿五十五歲
退職者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危
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資之工
作合計滿五年等年滿五十五歲
退職者




附錄-- ※老年給付勞保條例﹙修正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 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 五月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于併計。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得於本條施行後二年內 申請補發並計年資後老年給付之差額。
◎第十九條
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
投保薪資計算。
◎第五十八條﹙修正條文﹚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 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資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第五十九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份,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第六十一條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職時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核發老年給付。 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新北市褓姆業職業工會©All Rights Reserved
241新北市三重區國隆路2巷19號 / 電話:(02)2988-0208 / 傳真:(02)2982-4675
建議瀏覽模式1024 ×768 / IE 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