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勞工保險給付須知︰
 
申請老年給付資格 ﹙詢問年資明細﹚23961266轉3111
資格 |
男性 |
女性 |
﹙一﹚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
滿六十歲退職者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
﹙二﹚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
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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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
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
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
﹙四﹚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五﹚ |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危
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資之工
作合計滿五年等年滿五十五歲
退職者 |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危
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資之工
作合計滿五年等年滿五十五歲
退職者 |
 
附錄--
※老年給付勞保條例﹙修正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
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
五月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于併計。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得於本條施行後二年內
申請補發並計年資後老年給付之差額。
◎第十九條
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
投保薪資計算。
◎第五十八條﹙修正條文﹚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
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資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第五十九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份,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第六十一條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職時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核發老年給付。
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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