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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資格
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資格之一的人,都應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且是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
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且符合被保險人眷屬資格的新生嬰兒。
在台灣地區未設有戶籍,而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在台居留滿四個月時起,
亦應參加本保險。 但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不受四個月之限制。

二、喪失資格應退保

有下列情況的人,不可以投保;已經投保的人,應該退保:
1..在監獄、看守所接受刑的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的執行,執行期間在二個月以上者
2. 失蹤滿六個月的人。
3. 死亡。
4. 喪失投保資格。

三、正確選擇投保單位

身份類別
保險對象
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
眷屬
第一類 第一目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1.無職業之配偶
2.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 屬(父母、祖父母及外 祖父母等)
3.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 屬未滿二十歲無謀生能 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 職業者(子女、孫子女 及外孫子女)
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或雇主
第二目 公、民營事業或機構之受雇者
第三目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第四目 雇主或自營業主
第五目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第二類 第一目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同上 所屬工(公)會
第二目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第三類 第一目 農會或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同上 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
第二目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第四類 第一目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 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第二目 替代役役男 內政部指定之單位
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戶籍所在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安置機構
第六類 第一目 榮民及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同第一類之眷屬範圍 戶籍所在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安置機構或訓練機構
第二目 不屬於前面所列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其他家戶戶長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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