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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五章會議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七章附則  

 

 

新北市褓姆業職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褓姆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感情增進會員知能、保障勞工權益、改善勞工生活、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三重區國隆路2巷19號。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會員就業之協助。
3、依法從事事業之舉辦。
4、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5、職業教育及其他勞工教育之舉辦。
6、工會或會員糾紛件見之調處。
7、勞資爭議之處理。
8、勞工政策與法令制(訂)定及之推動、修正。
9、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10、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11、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褓姆業之勞工、均得以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有叛國之言論或行為,經叛決有案者。
三、無行為能力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及保證書和從業證明書各一份,並親自到會辦理入會手續後提經理事長核准、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但須提報理事會追認。
第九條: 會員非因轉業不得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案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情形,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調查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十三條: 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畢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一切事務。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工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得設下列三組,由理事會互推一至二人掌理各該組事務。
一、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二、組訓組掌理本會教育訓練、出版、登記、組織、調查 統計及有關組訓事宜。
三、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仲裁、衛生、娛樂、職業介紹、推行文康活動及工人福利等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臨時雇員若干人辦理會務、由理事會聘任之、會務人員得依法支薪、退休金、資遣金。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在對推行會務工作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得酌支車馬費)。
第二十條: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任期與當屆理、監事相同。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何核本會預算決算。
五、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決議案。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廿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四、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五、辦理會員入會出會與移轉事項及勞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第廿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出入。
二、審核各種事業之推行狀況。
三、考查本會職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廿五條: 本會依法加入新北市總工會、新北市產職業聯合總工會為會員、並由理事長決議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五章會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一以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並 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理事會有特殊事故、可邀請候補理事列席。
第廿八條: 理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
第廿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臨時募集金、特別基 金等四種。
第卅一條: 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伍佰元整,於入會時繳納之。
第卅二條: 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陸拾伍元整。
第卅三條: 一、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
徵收。
二、本會將勞保利息納入年度歲入來源,並用於人事費、勞保呆帳、福利費。
第卅四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派代表查核之。
第卅五條: 本會工作進度及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七章附則
第卅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即歸屬上級工會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卅七條: 簽訂團體協約時授權理事長代表之。
第卅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示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常年會費、勞保費、健保費、互助費等各種費用之義務,經理監事會通知限期繳款逾期不繳納者得予警告、罰款、停權、除名、退保之處分、通訊注址更動無法連繫者亦同受此處分,大會畢會期間得由理監事會當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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