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畢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一切事務。 |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工會。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得設下列三組,由理事會互推一至二人掌理各該組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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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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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訓組掌理本會教育訓練、出版、登記、組織、調查
統計及有關組訓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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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仲裁、衛生、娛樂、職業介紹、推行文康活動及工人福利等事項。 |
第十八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臨時雇員若干人辦理會務、由理事會聘任之、會務人員得依法支薪、退休金、資遣金。 |
第十九條: |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在對推行會務工作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得酌支車馬費)。 |
第二十條: |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任期與當屆理、監事相同。 |
第廿一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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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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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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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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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何核本會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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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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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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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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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本會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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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外代表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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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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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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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會員入會出會與移轉事項及勞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
第廿三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出入。
二、審核各種事業之推行狀況。
三、考查本會職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
第廿四條: |
理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
第廿五條: |
本會依法加入新北市總工會、新北市產職業聯合總工會為會員、並由理事長決議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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